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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忻华强取保候审案的思考(五)

  

  寒风未停,冰雪相凝,在这新春佳节之际,在新年开工的第一天,包头中院的空地前,四位为法律职业倾其一生的执业律师,为了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挽救一名疾病缠身的老人,努力打破中国司法长期以来的以羁代侦、以羁代审的不正常现状,竭尽所能的为后来者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正在做着艰苦卓绝的斗争。戊戌年正月初七,包头中院第五次拒绝了杨金柱律师要求依法对忻华强采取取保候审的申请,四位律师听到此消息后,大为遗憾,而法院不予准允取保候审的理由是:1、忻华强在包头市第八医院接受正规治疗,可以保障治疗需求;2、在侦查阶段,忻华强曾脱逃一年七个月;3、在侦查阶段,曾干扰证人作证,有碍侦查。为此,我作出如下思考:

  一、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身体机能状况和病情恢复速度与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不可分割,这也是为什么医院的医生会对病患本人和患者家属叮嘱要时刻保持心情愉悦和心态活泼开朗的原因。试想,一个人随时随地被一群自己不放心、不信任的人看管着,他能否有愉悦的心情,这样怎能有助于治疗疾病。我们一定要明白,取保候审后的治疗与羁押中的治疗,就身体的恢复而言,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目前忻华强所在接受治疗的医院为包头市第八医院,属于二级甲等医院,而忻华强目前病魔缠身,生命岌岌可危(对于忻华强具体病情的描述,在杨金柱律师此前所发文章中均有记载,在此不再赘述)。目前的治疗条件真能如包头中院所说那般吗?这需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我认为忻华强目前在羁押中的治疗条件远弱于取保候审后的治疗条件,而且由此给忻华强本人带来的心理压力和心理状态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状况,给世人呈现出来的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不妨试想一下,让一个人在忧郁沉闷中治疗疾病和保持舒畅的心情治疗疾病,哪种情形下更能治好疾病和恢复健康?答案是毫无疑问,毋庸置疑的。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都对取保候审做了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也有助于教育和感化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执法人性化。这一措施对实现社会安稳、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实现人权保障的一种具体体现,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和贯彻,也有助于被取保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继续承担家庭责任,避免出现家庭危机。同时也减少了关押的弊端,防止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交叉感染,减轻了司法部门的管理压力和成本。在忻华强案中,虽然忻在侦查期间有过脱保和妨碍证人作证的经历,但此案目前已经进入到二审庭审阶段,已经超脱了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审阶段对于证据已经做了固定,对案件事实也有了充分的论证,准允忻华强取保候审完全不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根本性判定,更不会对二审产生任何程序方面的障碍。相反,包头中院若采纳律师意见,准允忻华强取保候审,这将会有力推动人权在法律框架内真正得以实现,这会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将会为全国其他法院树立一个保障人权的典范,为中国法治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三、再次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结合该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来看,忻华强是完全满足取保候审之条件的。忻华强一审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属于经济类型犯罪,被告人并不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暴力等方面的罪名,只涉嫌经济类型方面的犯罪,这种情形在国外原则上不会采用强制性措施,当然更谈不上收监候审的问题。这样做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又可以感化挽救行为人,还可以保障人权实现的最大化。另外忻华强不仅身患严重疾病而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救治医院更对其下达过多次病危通知书,稍有闪失就会危及生命,社会危险性更是不存在。这就是“包案”被告人忻华强的客观情况。

  四、关于本案中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或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在已有表征的基础上客观判断的结果,是对犯罪嫌疑人主客观情况的综合评价,属于程序法概念范畴。具言之,“社会危险性”是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对包括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目的、犯罪手段甚至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即有无悔过、自首等情况的综合评价。同时根据刑诉法对“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七十九条第一款中五项规定中有三项是对“可能”发生的情况的描述,有两项分别规定为“企图”、“有现实危险”的情况描述。“可能”、“企图”、“有现实危险”均是一种假设或推测,其中夹杂了过多的主观色彩。具体到本案中,忻华强生患重病,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生命岌岌可危,随时可能猝死,每天只能靠呼吸机和药物治疗才能勉强保住性命;忻华强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实质条件,同时又有人保。试问如此这般,忻华强具有社会危险性吗?

  综上,包头中院以上述三点理由拒绝对忻华强取保候审,依法依规、依情依理都是站不住脚的,是不足以令人信服的,完全不能构成拒绝取保候审的理由。忻华强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包头中院应该依法准允律师的申请,尽快对忻华强取保候审。

  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应当坚持不懈,过程肯定会很艰难,但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因为害怕困难而不勇于向前,那么法治中国只会是一句空谈。作为法律人,依法治国是我们的理想,也是我们的信仰,我们要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努力去探索追求,虽然时间很漫长,但我们不能放弃,绝不能放弃心中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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