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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人血馒头之汤兰兰事件

    

      前段时间听说要把鲁迅先生的文章删掉,理由似乎跟和谐有关,也许时代变了,先生的思想已经不合时宜,但最近的汤兰兰事件让我不由再次翻看了先生的文章。其中有一段是这么写的:

       “老栓也向那边看,却只见一堆人的后背;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静了一会,似乎有点声音,便又动摇起来,轰的一声,都向后退;一直散到老栓立着的地方,几乎将他挤倒。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个浑身黑色的人,站在老栓面前,眼光正像两把刀,刺得老栓缩小了一半。那人一只大手,向他摊着;一只手却撮着一个鲜红的馒头,那红的还是一点一点的往下滴。”

        每次读到先生的这段文字,就感觉内心受到了无比的震撼,一群冷漠的人,看着一个伟大的人为他们而死,却想着榨取最后一点价值,然后愚昧的死在浑浑噩噩之中。先生写这篇文章再过一年就应该有百年了,但是,时至今日,先生笔下的蛆虫依然欢快的活着。

       我没有先生的格局,不敢高谈拯救一些不堪的灵魂,但是作为一个律师,对汤兰兰这个事却需要说点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所以即使本案确实有冤屈,法律的大门也从未对含冤者关闭,因此无论如何还轮不到某些媒体越俎代庖,在事情没有弄清楚之前,大搞舆论审判,通过媒体直播可怜,让一干不知真相的人陷入一个“我以为”的意淫境地,这样做到底是想查明真相,还是强力洗白呢?

        抛开汤案涉案人员的维权的途径,我们再讨论一下这个事件参与方的职责。根据第《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是谁赋予了这些新闻媒体侦查权,又是谁在自以为是的行使着查人家户口的权力。想到这我感到十分滑稽,每个人都不允许自己的隐私被别人窥视,但是当自己对他人的隐私好奇时,就却借着维护公平正义,明目张胆的违法。这样的媒体,这样的记者,这样的桥段,依法治国从何谈起。

        再谈谈这位挑起事端的记者,一个与汤兰兰同龄的女性,一个因为汤兰兰的不幸而远离性暴力威胁的女性,一个吃着汤兰兰人血馒头的病态女性。她很年轻,也许没有读过先生的作品,不过我建议她可以读下,看看丑陋的人性,不用做多少好事,至少做个不做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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