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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〡勤勉尽责为民解忧 本所律师再次获赠锦旗

近日,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收到两面当事人赠送的锦旗,感谢本所陈波、甘露二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尽职尽责和努力付出,对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给予了充分肯定。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起,韦某等人邀约、组织他人在重庆市南岸区、江北区、江津等地利用他人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显示,韦某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共计100万余元,并从中获利金额较大。

2022年1月18日,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江北区检察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拟追究其刑事责任。

韦某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

2022年2月17日,韦某母亲委托陈波、甘露二位律师担任韦某辩护人。


办案经过及结果

二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考虑到韦某涉案金额较大,定性无争议,且系累犯(一般不能取保或缓刑),故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二位律师先后多次会见韦某了解案情,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且争取让公安机关与被害人沟通协商退赃及取得谅解事宜,后在律师、公安机关承办人共同努力之下,韦某获得被害人谅解。

事后,律师根据办案进程积极与检察机关、法院承办人不断沟通案情,一再表明我方认罪认罚的积极态度及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情形,最终律师辩护观点被承办法官采纳,韦某得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其不是累犯极可能争取缓刑)。韦某家属对案件结果极为满意,对律师的专业水平与服务质量予以了高度的赞许与认可。

鲜红的锦旗不仅仅是对陈波、甘露二位律师的褒扬,更是对本所全体律师的激励。本所律师将继续坚守法治信仰,维护公平正义,尽心尽责,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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