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中生被判死刑一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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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判处死刑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各方媒体也相继报道,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俨然成为了近期人们茶余饭后不变的谈资。此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贪腐犯罪适用死刑的第一案,表明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和对赃款赃物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而我作为法律工作者群体中的一员,在为党和国家实施的诸多反腐倡廉措施啧啧称赞的同时,我更想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谈一谈我的观点。

一、案件基本介绍

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同时判决,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同案被告人李兰俊、刘年生因犯洗钱罪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张中生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二、张中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当其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的适用标准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这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体现在受贿罪的立法中是受贿行为至少必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在此基础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此案被告人之所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主要是因为一审法院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当前我国对死刑适用的是“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工作。不过“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强调的是死刑适用要严格控制要特别慎重,而不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完全不适用死刑。此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方面表明了我国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对于确属“罪行极其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分子,该适用死刑的要坚决依法适用;另一方面反映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慎重,新闻通报表明了一审法院审慎考虑了被告人各方面的情况,体现了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进行了慎重考虑、认真研究和严格把握。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在此过程中,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罪受贿罪等主要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进行了重新设置。一方面对死刑的适用更加严格和慎重,体现出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贪污罪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制度,对腐败犯罪也作了“从严”规定,体现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要当严则严、宽中有严。此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一面。宽严相济是今后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基本方向。

贪污、受贿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受贿数额对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具有重要影响,但数额不是判断受贿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唯一依据。也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明确规定了“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即不再唯“数额论”。本案被告人受贿数额达10亿元之巨,但这并不是本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唯一原因。“10亿余元”表明受贿人具备了适用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条件,除此之外本案的判决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因此,本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仅是因为其受贿数额达到了10亿余元,同时本案判决也不意味着今后的贪污受贿犯罪只有达到了10亿余元这一量级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极个别贪污受贿数额尚未达到10亿元,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超过了本案被告人的,仍不排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根据一审判决公布的事实,一审法院之所以对该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不是只考虑了受贿数额,也不是只考虑了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而是综合考虑了受贿数额、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具体而言,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10亿余元,且单起数额在亿元以上的有两起,数额千万元以上的有八起,数额百万元以上的有七起,其中最为严重的一起数额高达人民币4.6亿余元;二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动向他人索贿的数额即高达8868万余元,其中仅向一人索贿的数额即高达6085万余元;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告人长期疯狂索取、收受贿赂,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高压反腐的形势下仍不收敛、不收手,其受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山西乃至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长期插手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收购兼并、煤矿复产验收、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张中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罪有应得,是一次公正的审判,也是一次罪责刑适用相一致的判罚,判处张中生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和对赃款赃物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也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

三、结语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梦、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历史任务任重而道远,党和国家、人民负重前行的同时,出现这种祸国殃民的臭虫,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切不可手下留情。张中生一案给我们上了一堂血淋淋的课,一个厅级干部竟能如此贪污腐败,我们国家要想不断向前向上发展,这类人无疑是最大的阻力和破坏力,必须肃清。张中生是罪有应得,这是国家发展、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但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将会给那些潜在的贪污腐败份子们敲响警钟,让他们不敢轻易的以身试法,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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