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周杀人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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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推进,如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始终应当坚持的目标与使命。在这一进程中,最重要的则是要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每一起具体个案之中,不断树立司法威信,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司法机关工作的公信力,致力于避免、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日前,继前些年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聂树斌案、念斌案、于英生案、佘祥林案以及赵作海案后,又一起冤假错案——“五周杀人案”,浮现在社会公众的眼前,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我个人认为,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隐藏着司法体制问题的所在,当然包括不正常的运作模式,今天本人就论坛的需要对“五周杀人案”进行简单地探讨与剖析。

一、案件背景介绍

1996年825日晚,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他的女儿当场身亡。事发后,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由警方抓捕。与此同时,警方对“五周”的家进行了搜查,对“五周”平日穿的衣服、家中的切菜刀、铁锤等作了提取,经检测未发现血迹及犯罪痕迹,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检方仍对周继坤等五人以故意杀人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106日,“五周杀人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当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认定“五周”无罪,后由于受害人父亲周继鼎冲进了时任审判长巫继成的办公室,喝下一瓶农药自杀身亡。似乎周继鼎的死扭转了即将到来的无罪判决。当然这一些故事情节主要来自于网络。1999329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周继坤等五人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其中周继坤、周家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在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9年7月,周继坤等五人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2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次开庭,这一次,阜阳中院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这次的判决除了周继坤、周家华两人由原判死刑立即执行变更为死缓外,其余三人量刑均无变化。“五周”再次提起上诉,后被安徽高院驳回,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之后,执行机关将周继坤等五人投放监狱服刑。周继坤等五人始终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多年以来,他们五人和家属一直坚持申诉。

2017年1月,安徽高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安徽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周继坤等五人的有罪供述。但综观全案,缺乏能够锁定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周继坤等五人的有罪供述在作案的重要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反映的情况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前后不一,且陈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同年411日,安徽高院最终宣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五人无罪。

二、原因分析以及经验教训

近年来,由于党和政府对司法改革效果的高度重视,司法纠错也逐渐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回望“五周杀人案”这一起案件的来龙去脉,整个纠错过程依然会让人不免感慨到正义的来之不易,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距离本案案发已逾二十年…… 安徽高院在再审判决中更是直接指出:本案没有任何用于证明周继坤等五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证据。既然如此,这一冤假错案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我的理解 ,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取证。

以肉刑和变相肉刑等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之一。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应该说绝大部分都始于非法取证。据相关报道,本案五名被告人在N次庭审过程中都当庭否认了故意杀人这个行为,哭诉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多次申请当庭查看伤情;十九名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推翻或否定了以前的证言,不少证人还当庭陈述了公安机关对他们如何暴力逼取证言或诱供证言的情形。

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收到明显效果。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效果甚微甚至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这些足以表明刑讯逼供的势头还相当严重,也足以反映出遏制刑讯逼供措施的不彻底性。只有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才能见到成效。

2.领导干预。

值得深思的是,当年周继鼎喝农药自杀引起的改判风波,或许相关政府机关是为平息事态所作出的无奈之举,但长此以往却严重破坏司法之公正和权威,更是对人权之践踏!领导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领导干预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本案一审原审判长巫继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在一审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均认定无罪的情况下,上级领导对案件进行干预并作出相关批示,最终导致本案作出了有罪判决。据了解,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发回重审后的一二审期间,时任的省市委、政府、公检法领导的王昭耀、王怀忠、李和中、肖作兴、尚军、刘家义、傅洪杰等人为了所谓的“维稳”,以权代法,以人代法,干预或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导致了本案的错误判决。当然这些人先后因其他犯罪行为纷纷落马,已被绳之以法,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理“五周”案件的这个时期,当地的政治生态以及司法生态是存在问题的。

权力干预往往伴随着的就是以权谋私、司法腐败,上级领导在并不了解案件真实背景或者违背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干预司法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极大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继而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要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排除一切不正当、不合法的权力干预。

3.“命案必破”等错误的政策指标。

据相关报道,本案审判之前的诉讼阶段,当地曾发生过一起“一家五口深夜被砍,一人当场死亡”的重大恶性案件,当地党政领导和警方的破案压力很大,当地警方为了“命案必破”,抓到一点线索便当成“救命稻草”,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进行非法取证;而对于法院,结案率的政策要求也使得法院领导希望在平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尽快结案,甚至不顾司法公正的要求,不顾身为一名法官应该具有的公正之心。从近年来接连出现的呼格吉勒图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聂树斌案等,都能从残酷的案情发展中看到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为达到政策要求而不顾真正的司法公正。命案必破等政策理论是违反常识和客观规律的大跃进式的理论,是畸形政绩观急功近利的产物。当命案必破上升为公安系统的考核指标,和仕途、待遇、权势等挂钩时,重压之下,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大量出现几乎是必然的。所以,我认为“命案必破”是一个伪命题,将其作为政绩来考核是否妥当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里由“命案必破”引申出来,例如侦查机关送检的案件必捕、移送的刑案必诉、起诉移送的刑案必判作为司法内部掌握的定时、定量、定案的政绩来加以考核也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4.“疑罪从无”原则坚持不彻底。

“疑罪从无”原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时确立的重要制度,该原则主要内容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国对于该原则的立法态度很明确,刑事判罪对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定罪,哪怕案卷中有95%的证据指向被告人犯罪,仍有5%的证据链条未接上,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时,就应果断宣布被告人无罪,而不能是“疑罪从轻”或者“疑罪从挂”(长期拖延不作出判决)。

在本案再审过程中,虽然并没有找出案件的真凶,但是安徽高院仍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了原审五名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这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进步,因为历史以来其他冤假错案的纠正都是在抓住真正的犯罪行为人后才得以纠正,而“五周”案件则是纯粹依据“疑罪从无” 原则的基本精神作出无罪判决的,这就有别于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佘祥林等案的纠错思维理念。

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发回重审后的一二审的若干次庭审过程中,在证据链并不是很完整、证据还存在着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这显然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5.舆论压力的干预。

据相关报道,199810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案件审理后,本案合议庭和安徽省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五名被告人无罪。但是审委会意见走漏了风声,被害人父亲周继鼎次日便到审判长办公室喝农药威胁,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的处理立即出现急转弯。出于“维稳”考虑,安徽省阜阳市中院最终一审判处2人死刑、1人无期、215年。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惧怕案件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使得案件的各级经办机构偏离案件事实,偏离司法公正,往社会舆论所希望的方向去作出有罪判决,本着“息事宁人”的想法,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改变了五个家庭的命运。

6.法律独立人格的缺失。

从理论上说,“法律独立人格”是指法律人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政治力量,在追求公平正义上具有独立判断,独立自主的精神,也就是要求不依附于任何权力与金钱。但是在“五周”案件中,侦查、公诉以及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却因内部或外部的压力而背离了法律,背离了自己的初衷,背离了法律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一味地遵照上级领导的错误指示,一味地追求办案指标,违心地作出了错误的有罪判决,导致了本次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除了需要我们不断转变“宁愿错关一千,不愿错放一个” 的传统司法观念以外,还需要我们在塑造法律独立人格的问题上进一步地加强修养。

7、权力机关利益共同体的结盟寻租。

我们有些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旦出现错误或失误,不但不愿意及时纠正,反而相互包庇,官官相护,为错误寻找合理借口,以求达到上下级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平衡,用社会的语言讲即是“你不戳我的鼻子,我不戳你的眼睛”,放任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五周”案件中,承办的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个别人员与当地党政机关的个别领导之间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政治利益共同体,而且进行结盟寻租,为了“保位子、“保帽子”,以所谓的“维稳”为由,杜撰了这起冤假错案,彻底改变了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庭几代人的命运,使得我们提倡的“为人民服务”、“公平正义”这些宗旨和理念成为了一种形式上的标语或口号,有其名无其实。

三、纠正冤假错案的历史意义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每一起具体个案之中,不断树立司法威信,提高群众满意度,提高法院工作的公信力。不管是前些年发生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还是今天所讨论的“五周杀人案”都属于不公的个案。尽管这些案件已经做到“有错必纠”了,但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永远无法弥补给无辜者及其家属身心造成的伤害。正是由于这些接连发生的冤假错案,才造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引起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造成一些人不信法,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司法公正是寓于个案公正之中的,并是通过无数个案公正体现出来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体现出来的。公众往往会依据某些具体的个案结果作出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的评价。一起错案,对于一年审理上千起案件的法院来说,也许只占法院全年结案数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可对于参与一起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极其巨大的。而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法律之所以被公众所信仰,是因为法律象征着公平正义,一旦失去公正这一内在的价值,法律也就失去了权威,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价值。

公平正义是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只有将公正体现于每一起具体案件之中,努力使每一案件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公正,才能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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