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鸿茅药酒”事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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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名为谭秦东的广州医生因一篇据统计阅读量为2241的帖子——《中国神酒“红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而被远在千里之外的内蒙古警察抓获的新闻进入公众视野,迅速成为舆论的热点话题,一时间众说纷纭,各界人士观点不一,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在当今社会这是一件好事。其实初看这则新闻时,我甚至一度庆幸于某些“哗众取宠”的人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庆幸我们人民警察的效率终于变得雷厉风行。然而,待看完整则新闻内容,我十分震惊,认为可能是一起司法权力与商业利益相互勾结的事件。

  鸿茅药酒是否有毒我并不知晓,这个问题本身很专业,应该由专业的人去判断。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不能仅将此次事件作为一个家长里短的闲谈话题,而是应该以敏锐的法律洞察力透过现象去看本质,以法律人的思维去看待此次事件的爆发。通过目前已知的事实可以判断此次事件介乎于民事领域的商誉侵权纠纷与刑事领域的损害商业信誉罪之间,而凉城相关司法机关的处理更体现出一种“民事纠纷刑事化”的现象,正如知名法学家江平所说:“解决民事纠纷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能够用民事办法来解决的尽量用民事办法来解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从最根本来看它对社会是否构成了危害。如果这个行为对社会没有构成危害,或者危害不大的话,可以用民事办法来解决,何必用刑事办法来解决?”

  我并非为谭秦东辩驳,而是仅想凭自身多年办案的经验对本案的法律问题发表一点看法。在此次的“鸿茅药酒”案件中,就我目前掌握的整个案件的情况而言,个人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在对谭秦东这一案件的处理上是存在法律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凉城公安抓捕谭秦东的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罪”,而构成该罪至少需要有四个要件:第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捏造虚构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第二是行为人具有故意捏造虚构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恶意;第三是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第四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落实到本案,要给谭秦东定罪,首先必须证明其实施了故意捏造虚构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一方面,需要证明他所写的文章内容具有虚假性,而根据红星新闻等网络媒体的报道,谭秦东是拥有中南大学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医生,其在“美篇”发表的文章也是根据其专业知识从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入手的。并且据《健康时报》报道,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高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10次,其中不少还是因为存在夸张宣传、夸大疗效等行为;另一方面,还需要证明其文章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警方的《起诉意见书》显示谭秦东发表的文章,包括微信群、朋友圈和网站点击等加起来,也不过三四千点击,转发(分享)不过一百多次,可知传播率并不高,而这样一篇文章能否达到损害商业信誉的高度还有待商榷。

  其次,需要证明谭秦东在明知文章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予以发表和传播。根据常识诋毁商誉行为是受目的决定的。实施诋毁商誉行为目的在于贬低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对方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我不了解谭秦东,不知道他写文章的目的,如果谭秦东不是想创办一家自己的药酒厂来与鸿茅药酒形成竞争,那么二者就不存在竞争关系,又何来“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一说,又如何认定为犯罪。如果再排除有人付钱给谭秦东写文章的情况,那么要证明谭秦东有故意捏造虚构事实的主观恶意,基本属于“徒步登月”的难度。

  再次,还需要证明谭秦东的文章给鸿茅药酒造成了重大损失。案发时鸿茅药酒声称受此文影响,有两家医药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货,涉及货款近400万元,造成利润损失约140多万元。在如今的网络世界中,一篇点击那么少的网帖,能否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这且不说了。鸿茅药酒既然提出其受到了重大损失,那这所谓的损失来源于何处,有何依据,是否有相关的鉴定,是否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性,难道仅凭其一面之辞就让相关司法机关相信这一“事实”?

  最后,谭秦东的行为与鸿茅药酒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谭秦东的一篇略有夸张的文章,截止案发日只有两千多的阅读量,这样一篇影响不大的文章与所谓鸿茅药酒140万损失之间到底是否有因果关系,我觉得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智力问题,在中国有哪个法律人敢说这两者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呢!法律规定给受害方造成了严重损失,这与谭秦东的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估计还隔着一个太平洋。

  另外,我还想谈谈内蒙古当地司法机关的做事风格。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批捕至少应当有初步证据认为构成犯罪,至少应当对谭秦东发表的文章内容做一个专项学术调查,在基础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批捕依据何在?这是典型“以拘代侦”、“以拘代审”的传统司法观念的思维模式,我个人认为这与新时代中央提出的“少羁少押”精神相悖。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反复提到的依法治国的重大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一再强调的目标,任何与党的政策、人民利益作对的人必将被正义的车轮所碾碎。殷鉴不远,望本案办案机关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质疑,合理合法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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