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引发的话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大扶贫格局,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目前,全国还有约3000万人未脱贫,与过去的贫困人口不一样,这些属于最难脱贫的人口。有的难脱贫并不是没有能力脱贫,而是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决定了很多人脱贫动力不足。因而,如何通过引进先进文化和一些制度,促进贫困人口主动脱贫,成为完成下一步脱贫任务的关键所在。
下面我就扶贫开发工作方面的想法与大家探讨六个方面的话题:一是扶贫开发的意义;二是扶贫开发的历史沿革;三是扶贫开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四是扶贫开发应该采取的政策措施;五是扶贫开发的建议;六是我所了解的个别扶贫现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有些内容或观点摘自网络媒体上的文章,我趋于赞同。
一、扶贫开发的意义
(一)抓好扶贫开发是共产党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历届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同志都把扶贫开发、消除贫困作为重大政治问题予以强调,尤其是习近平同志。习近平同志说:“如果贫困地区长期贫困,贫困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群众生活长期得不到明显提高,那就没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那也不是社会主义。”
扶贫开发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最大的民心工程、最大的德政工程,从一定意义来说,扶贫的政治意义远远超过经济意义。正是因为党和政府一直坚持大力抓好扶贫开发,密切了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联系,才使贫困地区群众成为党和政府最坚定的拥护者、支持者,成为党和政府最重要的执政根基!
(二)扶贫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当然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富裕。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共同富裕的实现前提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坚持社会主义,防止两极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牢固的政治保障。但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有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形成示范效应,并通过先富者带动和帮助后富者,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扶贫开发就是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扩大消费需求,增加经济发展潜力。国家领导人曾在不同的场合明确指出,我国扶贫开发取得的巨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通过扶贫努力促使全民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释放消费潜力,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
(四)我国的扶贫开发为全球减贫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一是中国的扶贫开发成就被举世公认,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具有巨大影响力的践行成果;二是中国的扶贫开发为我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在提升国家影响力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三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扶贫开发完成了全球减贫任务的80%以上,为全球的减贫事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概而言之四句话:政治意义、经济意义、社会意义、国际意义。
二、扶贫开发的历史沿革
文革结束后,我国的国民经济处在崩溃的边缘,按照当时国际上通行的每人每天收入1美元以下为贫困人口的标准,我国的老百姓尤其是农民绝大多数都属于贫困人口,当时国家没有能力也没有这个条件来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这是当时的客观事实。
据1978年的数据统计,全国基本温饱都尚未解决的绝对贫困人口大概有2.5亿人左右,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比例是指绝对贫困人口。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到80年代中期,党中央、国务院抓住这个历史性的机遇,果断决定在全国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专门负责政府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就是我们现在的扶贫办公室,当然有的地方称谓有一些差异。在此期间,国家确定了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确定了592个县为国家贫困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扶贫开发。
我国的扶贫开发起点很低,1986年第一次确定的绝对贫困人口标准仅为人均纯收入206元,按此标准计算,当时全国有绝对贫困人口1.25亿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领导层曾设想在新世纪之前消除贫困,并将此设想公诸于世。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决定用7年时间让当时的8000万贫困人口脱贫,由此发起了中国扶贫开发第一波攻坚战。在“八七扶贫攻坚”期间,除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外,还广泛组织党政机关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一是把中央国家机关272个单位组织起来,长期定点帮扶国家贫困县;二是把东部发达地区全部组织起来,结对帮扶西部贫困地区。《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虽然没有如期实现全国绝对贫困人口脱贫的目标,但给新世纪的扶贫开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营造出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生态环境。
新世纪之初,中央直面我国农村凸显的贫困问题,从实际出发全面部署扶贫开发工作。
2001年,国务院颁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纲要》充分说明,国家对扶贫开发工作不但没有停滞不前,反而根据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巩固加强。2011年,国务院又颁发了第二个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十年《纲要》,重新定义中国扶贫开发的理念,重新调整了扶贫开发的战略,重新制订了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
概括地说,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启动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主要任务是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温饱问题。到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扶贫开发《纲要》之时,贫困人口的标准已提高到人均纯收入2300元,此时还有贫困人口1.28亿人,但此时不再是基本温饱问题都尚未解决的绝对贫困人口,而是已经解决了温饱、只是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低收入人口。扶贫开发的主要目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转变到向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缩小发展差距方面进军。
这里有必要释明一下我国扶贫开发的指导思想,概括起来五句话,20个字,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自力更生、开发扶贫”。
政府主导,就是整个扶贫开发工作由政府安排部署和组织开展,政府设立专门的扶贫工作机构具体来抓,主要由政府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来实施扶贫项目,并实行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
社会参与,就是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扶贫,主要形式有中央国家机关对国家贫困县的定点扶贫、东部各省区市对西部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地方各级组织的机关对贫困县和乡村的定点扶贫、各级扶贫社团组织的扶贫、其余社会各界的扶贫、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我国开展的扶贫合作等。
以人为本和自力更生,就是特别重视贫困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把他们摆在平等和尊重的位置,以服务的态度对他们给予关心、帮助和扶持,并坚持以群众为主体,激发、调动和依靠他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脱贫致富。
开发扶贫,就是开发式扶贫,这是扶贫开发与救济的区别,就是针对贫困地区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开发当地资源,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脱贫致富。
从2011年第二个中国扶贫开发《纲要》出台起,我国的扶贫开发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央对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主要政策措施是提高扶贫标准、增加扶贫投入、以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
提高扶贫标准,就是把贫困人口的标准从2009年的人均纯收入1196元提高到2300元,现在的标准仍在调整中。
增加扶贫投入,就是大幅度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就从2010年的222.68亿增加到1400亿。
以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就是国家将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川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
《纲要》提出的扶贫开发总目标是“两不愁、三保障”,即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三、扶贫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扶贫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贫困户脱贫内生动力有待加强。主要表现:部分贫困户把贫困当做习惯,主观上不具有脱贫摘帽的心理准备或缺少主动脱贫的意愿;受条件所限,部分贫困户自身发展信心不足,不敢突破自身局限脱贫致富。
2.基础工作夯实不够牢。主要表现:档案台帐及资料不齐全;扶贫手册缺项漏项且部分未及时更新;为了做资料方便,贫困户档案仍存放在村里;填报资料时,存在闭门造数据、电话走访或进村未入户等现象。
3.村户整治、乡村基础建设,特别是水利环保设施薄弱;安居工程、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不到位,有停工、半截子工程现象存在;个别贫困户卫生意识差,生活方式落后。
4.个别乡镇、村对扶贫对象精准和脱贫成效精准界限把握不准、认识模糊、适用扶贫政策不当。
(二)处理扶贫开发问题的对策
1.激发贫困农户脱贫内生动力。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转变贫困户“等、靠、要”思想,挖掘贫困户自身发展潜力,激发贫困户脱贫内生动力;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脱贫环境,积极引导贫困户自主脱贫;根据不同贫困户家庭情况,分析贫困原因,找准切入点,举全力为其谋划脱贫的路子。
2.大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和担当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对照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及时调度,牢固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强化督查巡查,严格追责问责机制,夯实脱贫攻坚基础工作;及时对村级资料进行规范化整理,对贫困户一户一档资料补充完善;认真摸清贫困户基本情况,找准帮扶办法,按照“不脱贫不收队”的工作要求进行帮扶,采取有效帮扶措施,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3.加快推进村庄整治。结合美丽农村建设、安居工程等工作,围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通过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开展重点攻坚行动,进一步推进村庄整治,增强群众卫生意识,引导农民转变落后的生活方式,实现村容村貌和生态环境美化优化的目的。
4.对扶贫对象精准和脱贫成效精准上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扶贫开发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扶贫开发专职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能力和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当然不限于此。
下面我就重点谈谈精准扶贫脱贫方面的问题,主要归纳一下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
一一精准扶贫脱贫,首先要精准识别“贫困户”和“脱贫户”的标准问题,做到扶贫对象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目前,世界银行和我国确定贫困人口的标准都是以年人均收入为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脱贫标准的人口为贫困人口。我国现行脱贫标准是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计算的,这是2010年的标准,称为不变标准。2014年脱贫标准约为2800元,2016年约为3146元,2017年约为3300元。从实际情况分析,在每年的“动态调整、有进有出”过程中,按照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标准精准识别贫困户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农民家庭的年人均纯收入。农户收入大部分是现金而非转账方式,没有收入记录台账,不仅各级组织难以统计数据,就农户自己都难以准确计算本户的年人均纯收入。
二是对于一些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是否认定为贫困户存在难点。从逻辑上分析,“脱贫”是“贫困”的反面,应当适用同一标准进行判断,符合这一标准的应认定为贫困户,反之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则不应认定为贫困户或应认定为脱贫户。实际中,不少农民家庭虽然年人均纯收入高于脱贫标准但高得不多、仅够吃穿。有的农户住房破烂不堪、子女入学费用难以承担,当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病时就有可能倾家荡产。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认定贫困户,那么这类家庭不属于贫困户。另一方面,从实际生活水平来看,这类家庭只实现了“两不愁”即不愁吃、不愁穿,却未实现“三保障”(保障住房安全、保障义务教育、保障基本医疗)。经济仍然拮据、生活依然困难。但国家脱贫政策标准的要求是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因此,实际工作中对此感到困难。
三是对老年人家庭如何认定贫困存在难点。在农村,子女婚后通常分家另立门户、建房或买房,只留下60岁以上父母两个或一个老人单立户名,仍居旧房,由于年久失修而破败不堪;老人仍以农耕为主要收入来源,当然有时子女也会给予部分补助,如生活用品、食粮、金钱等。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分析,这两个或一个老人就是一户,60岁以上老人不属于劳动年龄人口,其每月固定收入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大概在100元左右,低于现行脱贫标准;假如老人不从事生产、子女又不给予赡养,那么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家庭的年收入水平就远远低于脱贫标准,其中很大一部分老人还住在危房中,应当认定为贫困户并给予相应扶持。另一方面从可行性分析,全国老龄办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4亿,占总人口比重达17.3%,老龄化的趋势还在继续增长。他们分布在包括贫困县在内的全国所有区域,尤其是山区。若严格按上述方法去认定处理,则有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即子女不再给予赡养,而且实质上相当于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一步提高到脱贫标准,相当于现有水平的N倍,或者说更高,需要大幅增加财政支出。因此,实际工作中对此感到困难。
四是有的农户女儿外嫁后,户口仍保留在娘家,法律上属于父母家庭的成员,造成对父母家庭是否贫困的识别困难。比如嫁给富裕户而本人无就业收入时,父母家庭可能被识别为贫困户,但实际上父母家庭因得到女儿资助而经济条件较好;嫁给贫困户而本人有就业收入时,父母家庭因得不到女儿资助而生活困难,但由于女儿收入被统计为父母家庭收入,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贫困户。
——对扶贫对象精准和脱贫成效精准上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要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因此,尽管在“十二五”期末已经对贫困户进行了精准识别,但为了切实落实“定期核查、有进有出”的要求,做到“扶贫对象精准、脱贫成效精准”,进一步完善贫困户和脱贫的精准识别政策仍然十分必要。
首先,按照“标准同一、含义相反”的原则研究完善“贫困户”和“脱贫”的定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据此精神,建议将“脱贫”定义为农民家庭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并相应地将“贫困户”定义为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民家庭,而不是仅指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010年不变价的2300元。
一是关于“两不愁”的具体标准,建议设定为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2010年不变价的2300元。
二是关于“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具体标准,建议设定为农民家庭的自住住房不属于住建部门定义的危房。
三是关于“义务教育有保障”的具体标准,建议设定为农民家庭子女不因难以承担寄宿费、生活费等经济原因而不能接受义务教育。
四是关于“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具体标准,比较难以设定。从实际情况看,城乡各类群体患大病或慢性病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每年都在部分人身上发生。患大病或慢性病者,因病种、就医地医疗价格水平、是否全疗程治疗等因素不同,所需的医疗总费用也不同,有的能高达数百万元。从患者及其家庭的意愿看,基本上希望全疗程治疗,即只要人活着、病未好,就一直治疗。但是随着医疗总费用的增加,能够自己承担的家庭越来越少;如果患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能够让更多的患者进行全疗程治疗,但必然还有部分城乡家庭无力承担自付费用。为此,有的家庭选择放弃治疗,有的则选择举债治疗,导致因病致贫、返贫。从理想的目标来说,应该让每个患者,包括医疗总费用数百万元的患者,都能够全疗程治疗,对于其无力承担的自付费用由国家或社会予以补助,避免其放弃治疗或因病致贫、返贫。不过,在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的现阶段,可能难以实现这一目标。目前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并鼓励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鼓励社会慈善。鉴于此,现阶段关于“因病致贫”还不宜笼统的定义为因患病借债治疗而贫困,建议定义为:农民家庭因收入低而未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无力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的自付费用的。相应地将“基本医疗有保障”具体标准设定为:农民家庭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能够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的自付费用。针对“因病致贫”的扶贫措施包括:给予缴费补贴使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给予补助。这样的标准能够保障绝大多数大病或慢性病患者进行全疗程治疗,而且财政补助支出上也可承担。
根据以上定义和具体标准,建议在认定“贫困户”和“脱贫户”时,推广一些地方的做法:一算账,计算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否超过本年度现阶贫困线标准;二看房,看住房是否为危房;三看义务教育,看孩子是否能上小学、初中;四看基本医疗保障,看是否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且能够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的自付费用。其中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标准的,认定为贫困户;所有指标均超过标准的,视为已脱贫。
其次,研究完善在贫困户识别工作中“户”的定义。综合考虑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财政支撑能力、防范“道德风险”、农村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因素,建议在精准识别贫困户工作中,对农村老人户分类处理:
一是对户口与儿子、女儿或其他直系亲属同户的,以该共同户为家庭单位进行识别;
二是对老人户单立且本村无儿子同住的(包括无子女的、子女未居住在本村的、本村有女无子的),以该老人户为家庭单位进行识别;
三是对老人户单立但本村有一个成年立户儿子的,将该老人户与成年儿子户作为一个家庭单位进行识别;
四是对老人户单立且本村有两个以上成年立户儿子的,将该老人户与其中经济条件最差的成年儿子户作为一个家庭单位进行识别。
再次,研究完善精准识别贫困户的程序和方式。在衡量一个农民家庭是否实现了“两不愁、三保障”过程中,对住房是否为危房的判断可以由专业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来做出,但对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的自负能力的判断,单靠政府部门和村民组织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建议推广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摸索出的经验,通过农户申报、村民评议、组织评估的程序和方式,来核查农户经济状况,识别贫困户。这种程序和方式引入了“村民评议”环节,这样既民主又能提高识别贫困户的绝对精准度,更能确保相对的精准度,防止出现不贫困的家庭被误认定为贫困户而真正的贫困家庭则未被认定为贫困户的现象。
四、扶贫开发应该采取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路、水、电、通信、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将贫困村通村通畅工程建设标准提高,确保2020年贫困区县行政村、户通畅率达100%;2020年实现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入村、入户,数字电视信号覆盖均达到100%。
(二)加大医疗扶贫力度。如优先推进贫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率达100%;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完善针对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在2020年内加大资金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群众统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并逐年提高参保缴费资助标准。
实施低保救助兜底政策。通过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统一调整为300元/人/月左右,或者更高;将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社会保障兜底,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大力深化教育扶贫。对贫困户子女每生每年的教育资助为:学前教育阶段2000元左右、小学阶段1000元左右、初中阶段1250元;就读中职和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并资助助学金2500左右元;进入高等教育阶段,除提高助学贷款额度和延长还款期限外,资助助学金3000元左右。
(四)积极推进金融扶贫。将在贫困地区建立多层次金融机制、增设金融机构网点、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规模、在推进农业保险和扶贫小额贷款等方面加大力度。
(五)大力推动产业扶贫。加大国家每年对特色效益农业资金投入,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支持贫困区县发展乡村旅游、高山旅游地产和休闲观光农庄等,打造休闲农业精品线路,创建休闲农业示范镇村社(点);在贫困区县发展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若干家、农民合作社若干家、家庭农场若干个;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一句话,各省市党委政府、乃至乡镇党委政府在扶贫工作中要有目标、要订指标,层层落实、村村落实、户户落实、人人落实,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特别在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方面工作尤为重要,切实加大搬迁后续产业扶持力度。
五、扶贫工作的建议
(一)要把扶贫当成长期任务来抓。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扶贫攻坚的完成不等于扶贫开发的结束。贫困是相对的,我们的贫困标准较低,相对贫困还很突出,且基尼系数仍然很高,离党中央的脱贫目标还相差甚远。我们正处在“中等收入”阶段,面临着“中等收入陷阱”。如果我们不坚持长期抓扶贫,不坚持不懈地帮助相对贫困群众增加收入、走向脱贫致富的道路,我们的社会就可能因为贫富差距太大而出现许多预想不到的社会问题。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用历史的观点来看,贫困地区群众的贫困,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他们自身的原因;目前社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换句话说,就是贫困群众的收入太低。因此,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来抓好扶贫工作。
(二)要把扶贫当成慈善事业来抓。
1 农村贫困人口是最大的弱势群体,扶贫应当成为最大的慈善事业。
2 建设和谐社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应蔚然成风。
3 扶贫济困、参与慈善是修身积德的必然选项。
六、我所了解的个别扶贫现象
这个现象是我最近出差而耳闻目睹的一个客观事实。我们个别县的乡镇村为了完成搬迁移民或脱贫指标任务,将政策扶贫款按户或按人头直接拨付给开发商,强令脱贫安置对象在县城某区域集中购买安置房,资金不足部分由被安置的贫困户自筹资金解决。有门路的安置对象向亲戚朋友借,没有门路的向金融机构借贷。这里就涉及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扶贫开发工作人员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如果不存在,为什么不把扶贫安置款直接拨给安置对象?如果不存在,为什么强令脱贫安置户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开发楼盘去购买?而不在脱贫户的就近区域修建安置?还有我们能否合理怀疑当地扶贫工作人员借扶贫政策而套取国家的扶贫资金,实现个人私欲的目的。
二是这些被拆迁安置的贫困户的生活来源问题怎么解决?因为他们承包经营的土地远离县城安置房十几公里、有的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而且大都在高寒山区,交通十分不便,他们怎么去耕种这些承包地?如果不种,他们的生活如何解决?据了解,这些符合安置条件的贫困户的原住宅已被拆除,如果不拆除就不能享受扶贫政策。这里问题就出来了,他们回家种地住什么地方?
三是有的贫困户为了享受国家的扶贫政策,以扶贫款来购置安居房,因到位落户扶贫资金与房价的落差而背负沉重的债务,以后谁来为他们偿还?被异地安置的拆迁贫困户往往都是老弱病残,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上,既文盲、又无特殊的技能,城里就业可以说难上加难,或者说完全没有就业的机会,除了生存问题外,还要偿还因购安置房所欠下的债务,这样的脱贫模式对脱贫拆迁户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脱贫开发的过程中出现这些新的社会问题,今后怎么去解决?如果这些脱贫安置户在举债无力偿还且生活难以为继之时,又去卖掉安置房重蹈覆辙,走回头路,这样反复循环的回到原点,难道我们国家又拨款去扶贫吗?所以,我们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不能做一些表面文章,而要切实有效的为贫困户提供帮助和解决问题。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