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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中伦文德(重庆)所助力民营企业收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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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民营企业  收回工程款

         案情概况:

2014年9月,贵州某县交通运输局将某县公路灾后重建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交由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垫资代建。

2015年8月,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又将该工程水稳层、沥青砼专业分包给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施工。

2016年12月,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12月,贵州某县交通运输局与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结算:该工程总造价4300万余元,贵州某县交通运输局已支付工程款4100万余元,尚欠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240万余元。

2018年2月,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结算:水稳层、沥青砼总造价690余万元,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30万余元,尚欠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工程款350万余元。

2019年初,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给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的收款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另外,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已收回95%以上的工程款,而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仅收回不到50%的工程款,形势不容乐观,甚至可能出现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收回工程尾款清偿其他债务而无力支付给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的重大风险。

如果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无法尽快收回350万余元巨额工程款,将会导致其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甚至停业解体。

律师作为

2019年9月,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委托后,指派经验丰富的沈愈律师团队负责办理。沈愈律师组织团队成员迅速研究案情,制定了风险最低且最为稳妥的诉讼方案:即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9月20日,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申请法院冻结贵州某县交通运输局欠付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款240万余元。同时,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以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和贵州某县交通运输局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0年6月15日,法院判决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工程款350万余元,贵州某县交通运输局欠付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240万余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某县交通运输局欠付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240万余元正在逐步执行到位,剩余110万余元工程款亦在协商解决过程之中。

案例评析

虽然本案中的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贵州某县沥青搅拌公司仍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将剩余工程款追回。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它的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且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抵押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属于物权范畴。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由此说明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性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而实践中破产案件中被确定为具有优先权的工程款债权则应当直接进入的是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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