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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江津区许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包括许某在内的19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存款等罪名,陆续被重庆市公安局江津区分局抓捕归案。 2019年6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江津区分局侦查终结本案,认为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 2014年5月,许某成立典当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周某任总经理。该典当公司采用股东筹款方式募集放贷资金,以每月2.5分月息付给股东利息,以3分至5分不等高额月息放贷给借款人。为逃避典当公司注册资金的限制,许某、周某或其他公司骨干成员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并扣除砍头息后发放剩余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若未按期支付本息,经许某、周某安排,风控部负责人将组织人员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胁迫借款人偿还相应款项。 许某依托典当公司纠集大量人员大肆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通过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 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及周边等地为非作恶,对相关被害人及家属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被告人许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许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个人犯罪。 二、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14日,许某母亲与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所主任朱代恒律师(笔者)及王祖惠律师代理本案,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初步审查,认定本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许某先后被移送关押至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云阳县看守所、綦江区看守所。基于此,辩护律师于不同辩护阶段辗转三地会见许某,这无疑对律师工作开展带来一定难度。 辩护律师于侦查阶段初期介入本案,拥有充分时间了解本案案情,并能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办案机关进行及时有效沟通。自本案卷宗材料被移送至检察院,律师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全案卷宗材料近70本,辩护律师对卷宗逐一查看并熟悉,反复查阅形成阅卷笔录,查找证据与证据之间的是否形成证据链,最终拟定本案的初步法律意见。 经多次阅卷,辩护律师发现本案两个关键的问题所在:第一,本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值得商榷;第二,本案犯罪集团犯罪与个人犯罪严重混同。辩护律师围绕前述关键要点,结合本案卷宗材料,仔细斟酌后形成《法律意见书》,提交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与该案承办检察官多次反复沟通,向承办检察官阐明本案辩护思路及要点所在,经多番努力,最终,检察院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将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将集团犯罪与个人犯罪进行明确区分,大部分犯罪事实从集团犯罪中剔除,归为各成员个人犯罪,大幅减轻许某的责任承担。 三、案件评析 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具一定程度复杂性,代理该类案件需从整体与局部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从全案客观证据出发,尽可能降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认定;另一方面,从涉嫌犯罪罪名中局部剔除相关犯罪事实,最终以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回归本案,因辩护律师介入时间较早,阅卷、思考、分析等时间充足,准备得当,律师发现本案问题关键点,尽早与办案机关沟通,让案件尽早得到纠正。整体而言,本案不仅全案性质得以降格;局部而言,本案明确区分集团犯罪与个人犯罪,剔除集团犯罪事实,减轻许某责任承担,办案成效明显。故,就刑事案件而言,律师在辩护工作中越早发现问题,就越能及时形成辩护意见、辩护思路、辩护方案,从而,就越能争取到辩护意见、辩护方案等得到办案机关认可或采纳的机会,更能有效解决问题,更正问题,最终推进办案进程。反之,时间越是往后拖延,律师辩护意见、辩护方案等将越难得以采纳,原因在于,刑事案件历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阶段,办案机关易形成固定思维。故此,于刑事案件辩护而言,把握时机,率先出击,不失为重中之重的辩护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