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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审判机关充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曾某诈骗案二审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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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诈骗罪  改判  缓刑  情法并济

导语

当今社会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攻坚克难阶段,方兴未艾。面对前所未有的矛盾风险挑战和改革发展稳定繁重任务,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要更加突出、发挥的作用要更加重大,要让依法治国层层推进、稳步前行,贯穿于治国理政全过程、各方面,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治理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在这样的新时代,人民更加期待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更加渴望法治进一步发展,人民更加期待公平正义。作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的党员律师,始终时刻牢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对人民的郑重宣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始终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将法治精神融于日常案件工作办理中去,践行法治精神,筑牢法治意识,为推进国家法治事业添砖加瓦。

诚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司法公正,离不开人民法院对司法案件的公正审判。司法案件又包含民事、刑事、行政、速裁案件等。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控辩审三方担任不同角色,控方代表国家公诉机关,辩方代表被告方为其提供辩护,而人民法院居中审判,保证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作出公正裁决,稳稳把住正义的天平,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案件审理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回归现实,让具体案情带我们领略司法案件审理带来的启示—正义的救赎。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至8月13日,周某、周金某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伙开设服装店、烟酒店,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发布虚假交友信息,骗取多名男性被害人信任后线下见面,以购买礼物为由诱骗被害人至烟酒店、服装店消费,成功实施诈骗行为后周某等人将骗取被害人购买的礼物返回店内重复销售,逐步形成了以周某二人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众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并有明确固定的利益分配方案,参与人以层组的方式按比例层层分发诈骗资金,曾某是其中一员。曾某本是一名正值青春的青年人,本应充满奋斗和希望的年纪,却因家庭经济条件极度困难,母亲双目几近失明,父亲腿脚受伤不良于行,曾某不得不扛起家庭重担,外出打工贴补家用,为的只是尽最大努力撑起这个苦难的家,让残破不堪的家多点温暖的光。2018年4月底,因之前打工的店关门,曾某经朋友王某介绍来到该犯罪团伙,因不愿意做“见面女孩”行骗而一度离开。2018年6月中旬,老板周某以月薪2500元、销售提成每单20元的工资聘请曾某为烟酒店收银员,专门负责看守烟酒店。

曾某想着自己总算找到了一份工作,终于可以让自己的父母过得好一点,幻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让苦难的家能够逐渐好起来。谁曾想,案件的爆发让其身心皆陷“囹圄”。2018年8月13日,曾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曾某涉案金额88万余元,数额属特别巨大,但其在共同诈骗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后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0年10月29日法院决定对取保候审的曾某收监。此时,家庭的希望再次被打破,曾某作为一家人的寄托,再次被收监,父母伤心欲绝,这个苦难的家庭再度陷入黑暗之中!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30日,伤心欲绝几近轻生的曾某母亲来到本所苦苦哀求律师救救她那可怜的女儿,救救她那苦难的家。本所接受其委托,指派律所主任朱代恒律师、陈莹律师作为本案中曾某的二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曾某,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联系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调取一审中该案的相关证据、庭审笔录等材料;经过律师接连三个通宵的挑灯夜战,完成初次阅卷,并拟定上诉状上诉二审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出发,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从具体细节入手,多次组织律师团队反复阅卷,抽丝剥茧讨论分析寻找案件突破点。

通过反复阅卷及多次研究讨论后,朱代恒律师、陈莹律师最终确定以下辩护思路:

一、关于一审法院判决曾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一审法院对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量刑过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金额认定的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涉案金额相互矛盾的地方不能相互印证并排除合同里怀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结论的唯一性,根据所列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准确的涉案金额,对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187个被害人当中没上诉人涉及94个被害人,104期犯罪事实,对于这94个被害人,均有证据材料显示出诸多相互矛盾点,并一一罗列。

二、关于曾某的涉案金额是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模式。

根据证据材料显示,与其他同案犯以分组的方式按不同比例从被害人被骗金额中层层获利相比,曾某在本案中地位相对被动,其违法所得是其每月看守烟酒店的2500元基本工资,加上每一被害人在烟酒店被骗后的20元提成。其系正常守店,没有参与任何帮助的行为,对于这一部分的犯罪事实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其一开始是朋友介绍去工作让她接单,但是她自己认为这是一种不好的骗人的行为不愿接单,之后才应老板要求去守店,在主观上其没有诈骗的意愿,守店是工资模式是按照底薪加提成模式系当今社会的普遍模式,且老板并未告知曾某烟酒店是专门用于诈骗而开。

三、对上诉人金额的认定应当分为两个部分:

1.正常守店,没有参与任何帮助行为的部分。

上诉人基于想要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并贴补家用的主观愿意去接受这份工作,虽然其知道来店里消费的大部分顾客在实施诈骗行为,但是,上诉人没有阻止的能力与法律规定的义务,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对于这一部分犯罪事实,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从道德层面应当予以谴责。

2. 守店过程中对同案犯进行过帮助的部分。

该案涉案团伙接单女孩存在“假付”的情况,在这种前提下的涉案金额,上诉人没有当场指出,存在一定的帮助行为,但是,上诉人的这种行为系根据烟酒店老板的指示而为,其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住自己现有的工作。对于这一部分,上诉人虽然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刑法的立法精神,恳请二审法院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关于曾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在案件中获取的金额。

曾某系从犯,从开始守烟酒店到被抓获,两个月基本工资加每单20元的提成,所得仅仅6700元,而一审认定其涉案金额高达88万余元,比所有直接参与诈骗的“接单女孩”高出甚远,其违法所得与犯罪金额相差悬殊。 

五、关于曾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积极退赃、认罪态度。

曾某一审中自愿退出赃款6700元,愿意竭尽所能缴纳罚金,认罪态度非常好。且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其极度困难的家庭现状,恳请二审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情法并济的角度综合考量对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控辩双方意见,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请求对曾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虽然犯罪金额属特别巨大,但综合考量其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的地位,违法所得与犯罪金额相差悬殊;考量其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且社区亦愿意接受对其进行矫正。根据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维持一审“曾某犯诈骗罪”的判决,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7月28日,法院根据判决,对曾某予以释放,交户籍所在地矫正。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辩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得益于辩护律师的勤勉敬业,精准抓住案件从轻、减轻突破点,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立足客观事实,本着还原事实真相,保障基本人权出发;反复阅卷,多次讨论分析,陆续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三份辩护词、两份家庭情况说明等,不懈地与办案机关就案件情节与其极度困难的家庭现状不断沟通,终至办案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另一方面更得益于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办案过程中坚持情法并济、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接受与辩方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沟通与交流,就查清案情与事实方面作出不懈努力,最终在对案件审理后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于法,曾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仅看守烟酒店,并未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系从犯;且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在社会正常工资范围之内。于情,曾某主观恶性不大,并非不可挽救。律师通过多方了解,曾某在当地口碑极好,对父母极其孝顺,无其他社会恶习,案发后真诚认罪悔罪,此次犯罪系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所致。曾某乃家中独女,其归案后,家中仅剩下双目几近失明的老母与腿脚残疾不便于行的老父,家徒四壁,双亲无任何经济来源。此次改判挽救了一个濒临倒塌的家庭!二审人民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存留养亲的角度出发让民众感受到法律威严不可侵犯,亦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情与法并进,不仅增强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赖,更加高度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契合。

本案中,辩护律师尽职尽责、专业专注,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有专业、有仁义、有信任、有真诚,体现了党员律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彰显了本所律师“真善美”的精神面貌。审判机关客观公正、情法并济。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法院法官积极作为,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司法,彰显出当代司法的应有魅力。

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谋复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愿你一生坦荡,执法律之笔,书写正义”。鲜红的锦旗是委托人对本所主任朱代恒律师、陈莹律师的感恩和认可,也是对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的鼓励,本所将继续不忘执业初心,牢记使命和担当,勇担重任,以更加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尽绵薄之力,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砥砺前行!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百八十六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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