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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石某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5日,石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黔江区分局抓捕归案;同年3月3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石某审查批准逮捕。 4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黔江区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石某系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变异型黑社会组织成员,于2003年4月8日组织他人至重庆市小南海将李某等人打伤并砍伤王某,2009年实施串通投标,其行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等多项罪名。 8月10日,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石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案件办理过程 2010年5月24日,石某亲属委托朱代恒律师(笔者)代理本案,担任石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时,本案正处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迅速展开工作,次日前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与本案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详情,讨论本案后续进展情况,第一时间调取该案《起诉意见书》、相关案卷卷宗材料,为充分掌握案情打下坚实基础。 经多次反复阅卷、沟通、协调,辩护律师了解到本案存在多名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其中,部分被害人已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鉴于此,辩护律师随即意识到争取被害人谅解于石某定罪量刑极其重要。于是,辩护律师立即拟定相应辩护方案,介入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调解工作,积极与当事人、被害人等各方进行沟通协调,以促成调解,竭力争取被害人谅解。经辩护律师多番努力,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石某,并出具谅解书。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结合全案卷宗材料,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从客观角度分析,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时有效挽回相应损失;从主观方面出发,石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此,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可定性为轻微刑事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拟定《不予起诉申请书》提交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恳请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辩护律师意见得到充分考虑,石某涉嫌罪名减少。最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仅以石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辩护律师就本案案情反复研究,发现起诉书指控石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事出有因,其基于工作职责安排人员于工地协调处理纠纷,发现工作人员意欲发生冲突时,立即联系派出所民警出警阻止,则石某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寻衅滋事的客观犯罪行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并采纳前述辩护律师意见,就石某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法院认定石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就石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鉴于其积极争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最终,本案圆满结束,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并予以高度认可。 三、案件评析 办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刑事案件,第一步需摘掉“涉黑帽子”。剔除涉黑成分后,研究分析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至关重要。辩护律师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敏锐洞悉犯罪事实疑点,准确掌握当事人可能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以此为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回归本案,辩护律师抓住时机,迅速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为当事人力争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寻衅滋事行为,提出合理怀疑,有理有据,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大幅减轻当事人刑事责任承担,办案成效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