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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还需深挖背后“保护伞”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认为,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

 “打蛇要打七寸。”黑恶势力的“七寸”,就是掌握一定权力并为其充当“保护伞”的腐败分子。只有坚决打掉涉黑“保护伞”,才能真正根除黑恶势力。

(一)“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就扫不干净

从某种程度而言,扫黑与反腐,可谓一枚硬币的“两面”。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根本原因在于有“保护伞”为其撑腰。

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为了谋取利益,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一些“抵抗力”较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甘愿充当其“保护伞”,甚至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更加有恃无恐。

“扫黑必须反腐。黑恶势力背后往往有来自党政干部的‘保护伞’,‘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就扫不干净。”

(二)斩断腐败分子与黑恶势力的利益链

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今年八项重点工作中,“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被单独列出。全会公报明确要求,“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

近年来,随着各地区各部门扫黑除恶力度的不断加大,黑恶势力活动渐趋隐蔽,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通过公司、协会等外衣,一些腐败分子与黑恶势力形成了“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

“不铲除‘保护伞’,扫黑除恶就会像割韭菜一样没有尽头。”“扫黑除恶的过程也是反腐败的过程,只有将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综合治理、集中打击,尤其是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彻底摧毁隐藏在党政机关、执法部门的‘保护伞’,才能取得扫黑除恶的最终胜利。”

深挖社会问题,一些黑社会组织长期欺行霸市、鱼肉乡里,黑恶势力滋生蔓延,而这幕后真正的帮凶则是公职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保护伞”正是助长黑恶势力滋生的重要土壤,它的存在不仅滋长了歪风邪气,使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使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也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对此我们要深挖队伍根部,扫黑还需严惩背后“保护伞”,惩恶务必反腐,坚决将黑恶势力斩草除根、一网打尽。

二、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

“‘扫黑除恶’与以往的‘打黑除恶’相比,一字之变,彰显了理念的变化。从‘打’到‘扫’,更强调依法处置,扫除黑恶势力存在的土壤。”

“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建设基本完备,各项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进行的”。扫黑除恶必须依法进行,政法各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坚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格依法办案,既要坚持打击犯罪,又要坚持保障人权,特别是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从源头做起,严格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20181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三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2018124日,新华社称: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的引导下,相信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法办案,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三、万一涉案应该如何应对?

形势已经明了,重点已经显现。那么涉案人员该如何面对、如何自救?

找关系吗?在该斗争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形势下,有哪位领导敢自冒风险,去搭救一个落水的人呢?找关系的结果一般是:钱被骗了大把,人照样没捞出去,自己还不敢吭声。

专业的问题还需要专业的人来解决。在中央强调要求依法办案的大背景下,找专业的刑辩律师无疑是明智之举。因为即使涉嫌犯罪,也不一定最后都会定罪判刑。因为案件中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法律上行为无法被认定为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等无罪情形。

四、保护伞可能涉嫌的相关罪名

   保护伞之所以能够提供保护,是因为提供保护伞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打雷除恶的斗争中,其涉及的罪名相当一部分属于职务犯罪。具体涉嫌的主要罪名有以下几种: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9.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0.与涉黑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保护伞参与了涉案人员涉嫌的具体犯罪的预谋、策划甚至实施,或者有具体的帮助行为,那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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