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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李庄案、么宁现象兼谈“法律人格”的养成——朱代恒律师在律媒观察之法律论坛的发言稿

——李庄案、么宁现象兼谈“法律人格”的养成

(根据201816日在律媒观察之法治论坛 的发言录音整理)

 

内容提要:

        一、重庆打黑除恶背景介绍

       二、针对李庄案件与么宁事件的看法

       三、对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法律人格的思考

 

        一、重庆打黑除恶背景介绍

       主持人、各位律师,大家晚上好!根据今天律媒观察之法治论坛的要求,今天晚上,以李庄案、么宁事件为例,我们共同来探讨论法律人——法律人格之养成这个专题。这个专题,说句实话,我还没有认真的、仔细的研究,所以说对这个专题的主题的论据和论证方式在我的头脑里还没有比较清晰成熟的意见。谈到李庄案和么宁事件,在2010年左右,重庆有个打黑除恶的运动,就打黑除恶作为一个运动,该不该搞,应该怎么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总的来说,我认为重庆打黑除恶行动应该没多大问题,因为当时重庆黑恶势力较为猖狂,特别是“光头”现象。什么叫“光头”现象?就是 “从山上下来的人,也就是两劳释放人员。由于就业困难,因此与一些不法商人或不法企业家相互勾结,他们的特征就是剃着光头或者留着极短的头发,这些人为达到某些商业利益,以至于发展到以非制非、以暴制暴,甚至发展到以金钱达到让竞争对手断手断脚,乃至剥夺其生命的非法目的,这种犯罪行为甚至可以明码标价,猖獗程度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当时重庆的每个农贸市场以及娱乐场所及其他经营场所都由这些黑恶势力以地域来划分,分片区控制,公然行使公权机关的管理职能。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民不聊生。我是重庆“打黑除恶”的见证者,在重庆“打黑除恶”期间的刑事案件共有82件, 我就承办了13件,其中包括文强系列案件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陈洪刚、陈实、王小军、廖小龙等案,所以我对这段历史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李庄案发生的历史背景。

        二、针对李庄案件与么宁事件的看法

       李庄因涉嫌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在20091230日上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时我是以人大代表身份去旁听。该案开庭从当天上午一直到次日凌晨,近十七个小时。当时庭上公诉人指控李庄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及李庄本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我均认真聆听。双方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没有什么问题。那么问题在哪里呢?庭审快要结束的时候,公诉人么宁在法庭上突然爆料:李庄在重庆,住着龚刚模家属提供的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当时法庭一片哗然,为什么一片哗然呢?因为李庄嫖娼是个道德问题,与本案无关。另外,对李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嫖娼并没有足够证据来支撑,只是根据李庄住宿酒店的发票,便断定李庄嫖娼。至此法院对检方指控李庄罪名的审理方向便发生了方向性的错误。

       在法庭上是讲辩论技巧的,提出这个观点可能是出于某种技巧需要。我认为,这个事情与李庄案件并没有什么关系,你公诉人怎么会讲这个问题呢?是不是脱离了案件事实呢?我们都在思考,后来觉得很可笑。然后这个案子双方争论很厉害,辩论和反驳都围绕嫖娼问题展开,便冲淡了这个案子的主题。所以,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存在瑕疵,这是我个人的看法。现在因为么宁辞职,做了律师以后,社会上反映很强烈。我们重庆市内、市外,甚至国内以及国际上,舆论众说纷纭,可以说是乱七八糟。有支持公诉人观点的,有支持李庄观点的。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怎样的呢,作为重庆的律师界一员,我认为对李庄、么宁这个事件,我们要客观的看、全面的看、历史的看。我们看这个问题,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我的观点是:李庄在从事律师执业过程中应该是勤勉尽责的,么宁在履行公诉人职责的过程中也应该是勤勉尽责的,但是对于么宁在法庭上指控与本案的罪名无关的一些东西,我是不赞同的。为什么不赞同呢?第一,李庄是否嫖娼是个道德上的问题,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第二,公诉人认为李庄嫖娼的依据是什么,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嫖的什么人?公诉人代表国家司法机关参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每一个指控都必须要有充分根据。退一步说,即使有李庄嫖娼的根据,与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呢?么宁的行为无非就是引起舆论与社会观众对李庄人品的贬低,但终究还是与本案无关的。那么,现在回过头来怎么评价李庄和么宁呢?我是这样来看的,对于么宁,她是个年轻人,是七零后,在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我们不要带放大镜去看她的缺点和瑕疵,我们要宽容、理解她。因为她是在履行公诉人职务,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她本人所谈及到的过激的言语,我想通过社会大众的舆论,她应该已经有所警醒。总而言之,对李庄案和么宁事件应该怎么来评价,我不敢妄下断言,我希望各位律师、各位专家对她们两个人要历史的看、客观的看、全面的看。对于他们双方在各自的岗位上,在各自的履职过程中,应该以勤勉尽职来评价他们两个人。

        三、对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法律人格的思考

      (一)对法律人格的理解

      伟大的哲学家康德说过:世界上有两样东西能够震撼人心,一件是心中崇高的道德标准,另一件是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他这句话,我非常欣赏和崇拜。从理论上来讲,法律人的人格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即不依赖于外在的精神权威;第二层意思,是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政治力量,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判断、独立的自主的精神。这种精神对于律师非常重要,也可以说是律师追求的最高的境界。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他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提到人有五个层次需求,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从层次上可以看出,达到这个精神境界实际上是实现人的最高需求。所以说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话题,就目前社会情况来说,我们律师、检察官乃至于法官都在追求法律人格,但能否达到这个条件和境界还是值得考虑的。至少我目前的条件和境界都还没有达到,就我个人来讲,离法律人格这个境界还差的很远。因为我们现在还在尽力满足生存的需要,或者说已经达到生存的需要,正在满足安全的需要,那么能否达到追求法律人格的需要的条件还值得考虑。为什么呢,因为刚才我讲到达到法律人格的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即不受任何专家的权威、当官的权威的影响。二是不依附于任何的政治力量,那么在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制环境下,你说我们现在要实现这种境界能不能实现?过几年能不能实现?我们这一代人能不能实现?下一代人能不能实现?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具体到我们现在的现实情况,近段时间关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引发社会各界的争议的法律事件层出不穷。比如某个律师退庭案、某个律师翻跟斗案、某个律师送红薯案,社会上的舆论众说纷纭,用乱七八糟来总结这个问题也不为过。这是一件好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仔细思考这个问题的原因,我归纳起来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客观的原因,一方面是主观的原因。客观原因是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存在缺陷,换句话说是立法的不科学、不完善,还有就是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律师的看法存在严重的问题。当然,对律师的偏见也有我们法律人在行为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原因。故意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通过事件来炒作,争出名,挣钱吃饭。过失呢,就是对法律的理解、认知或者说是专业上认知有偏差。这个问题有很多例子,在论坛上各位同仁都是专家,都是我的老师,我不便于在这里举例,烦请各位去慢慢思考。培养完整的法律人格非常重要,除上述客观原因外,更多的是要依赖于自己的内心修养,积极地从我们的主观方面入手。

       (二)法律人格如何养成

       下面我想结合自己四十多年来在法律行业摸爬滚打的经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这些见解不一定正确,希望各位大律师、专家不吝赐教、以期改正。

        第一个问题: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但是,现阶段,有很多律师却因内部或外部的压力而背离了法律、职业伦理沦陷,将自己等同于商人。商人就是做生意,以经济效益为根本,将案件等同于生意,为追逐名利、追求高效益而不择手段。

        第二个问题:没有律师执业的责任感。

        我们常说,责任重于泰山,责任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本质,任何道德规范都是相应的责任的体现,律师职业道德是其职业责任在律师道德领域中的内在反映。如果说没有相应的责任要求,律师道德规范就成了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意义,很难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个问题:没有法律信仰

       把法律当作信仰,不要当成谋生的手段;把律师当成事业,不要当做职业,把自己当律师,不要当成唯利是图的商人。这是我以前一贯的观点,律师不是商人,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的法制力量。所以说我们律师虽无职无权,但我们手中有武器——法律,为社会、为人民、为民主法治,这样我们的事业才大有可为。但是这个我们怎么去实现,就需要我们积极去践行。

        如何来培养我们的法律人格,我想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努力。

        第一个,需要慎独。慎独一词,出自《礼记·中庸》: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说,那些道德髙尚的人怎么来实现慎独,就是在他个人哪怕在独处、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不做有损道德原则的事。这个慎独对于律师的执业至关重要,就是律师在没人监督、个人独处时,仍然能够谨慎,在处下工夫,以至于所作所为所想在没有人监督的情况下,还是按照法律人格的信仰来要求自己,以至于达到这个境界,这个表现在自我个体身上就是要求我们自我节制、自我约束、自我管控,这就是慎独的意思。

        第二,需要我们内省。内省即省察克制,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的个人修养方法。内省是律师提髙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律师对自己所做的事应当每日一省,是否尽职尽责,是否问心无愧,如此才能做到有责任心,有责任感。缺少了 "内省"这一环,一个人就会终生浑浑噩噩,没有长进,自身的潜能也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不能充分实现。法律人格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需要我们践行。践行是对所学和所思的运用,将拥有的对法律的信念付诸行动,崇高的理想与信念需要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具体落实,我们只有践行自己的信念才有可能实现律师法律人格层次的提升。

        总而言之,我们呼唤法律的浩然正气,让我们共同携手抛弃对权力的附庸、对金钱的膜拜,真正做到律师不残杀法律,坚守律师不作恶的底线。我们是天赋职责和使命的一群人,是人格高尚的一群人,让我们共同做精神的贵族,做一个有法律人格的人,哪怕只是个境界,我们也要建立信仰,去追求,去践行。谢谢各位。

        以上我在和大家探讨的时候,有什么错误的地方或者观点,希望各位律师大胆的向我提出修正的意见,如果说在群里不好直接面对我,可以用微信私聊我。我虚心接受各位专家、律师的批评、指正。谢谢群主,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在场的专家和大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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