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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范俊峰院长的公开信

俊峰院长:

  你好!新年伊始,万象更新,首先祝福你及家人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我是一名来自重庆的律师,我叫朱代恒。关于忻华强一案,当前社会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忻华强目前生患重病,生命危在旦夕,贵院却迟迟不采取取保候审,社会舆论矛头都指向了贵院。如果贵院持续的放任下去,始终不做出正面回应,这将会对俊峰院长你本人以及整个包头中院,乃至整个包头市的司法环境造成负面的评价和不良影响。

  为此,我仅以一名从事法律职业多年的执业律师提出建议: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理,对忻华强采取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结合该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来看,忻华强是完全满足取保候审之条件的。忻华强一审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属于经济类型犯罪,被告人并不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暴力等方面的罪名,只涉嫌经济类型方面的犯罪,这种情形在国外原则上不会采用强制性措施,当然更谈不上收监候审的问题。这样做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又可以感化挽救行为人,还可以保障人权实现的最大化。另外忻华强病魔缠身,救治医院对其下达过多次病危通知书,稍有闪失就会危及生命,这就是“包案”被告人忻华强的客观情况。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一六条再次重申了上述立法条文。忻华强被医院多次下发病危通知书,不仅身患严重疾病而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更是不存在。关于《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中“可以”的含义及适用:

  (一)含义。法律条文中的“可以”属于授权性规范,包括可以和可以不,换言之,被授权的主体享有做与不做的决定权。但,这里做与不做的决定权是就私权利而言的,并不包括公权力,面临如何作出具体决定时,履行相应职责的公权力应当在坚持合法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在可以和可以不之间作出明确界分,否则就是失职渎职。

  (二)适用。具体到本案,虽然立法用的是“可以”二字,但法院应当遵循基本的社会价值观,综合考量认真权衡,如果病危的人都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只有无生命的人才符合贵院所把握的取保候审的标准,这显然是不合理不正确的。所以这里的“可以”二字应理解为“允许”才符合立法本意。故此进行相应的综合权衡,本案中准允取保候审既是法院的权力,又是法院的责任。忻华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已经穷尽,若贵院不准允忻华强取保候审,应当列出事实与理由。当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极度危难时,我想贵院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应该如何运用人民赋予你的权力,忠实执行宪法三十三条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依法履行保障人权的责任,责任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贵院在是否决定忻华强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是权力的任性或者说滥用,更多是履行责任,因为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高于一切。只有这样,人权的保障才可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只有这样,法律保障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才能得以真正实现;只有这样,人权高于一切的立法宗旨才不会被亵渎。

  综上所述,我认为忻华强是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而且对忻华强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二审不会产生任何程序方面的障碍,对忻华强是否构罪入刑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相反,如果贵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忻华强取保候审,这将有力推动人权在法律框架内真正得以实现,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此次来到包头,我既不是逢场赶集,也不是围观看热闹,更不是当什么裁判,而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学习杨金柱律师令人敬佩的敬业精神和履职态度。二是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和初衷,于法于情于理,让审辩双方彼此冷静下来,依照法律法规来处理忻华强案件,防止矛盾激化和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对于杨金柱律师翻筋斗的行为,我既不赞同,也不主张,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杨金柱律师此番也是无奈之举,而且这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我们应该包容和理解。

  法官与律师尽管分工不同,但彼此之间没有贵贱高低之分,只是工作落脚点不同而已。我们都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我们都在依法治国这个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同受法律教育、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我们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我们都有责任去捍卫宪法和遵守法律,我们都肩负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重任!我们期待和实现的梦想是相同的,构建公平、正义的司法大厦。

  此致

  祝愿身体健康,一切顺利!盼复!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朱代恒律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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