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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朱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朱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一、案情简介2011年9月3日,朱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公安局抓捕归案;同年10月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朱某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2008年3月,朱某邀约张某共同出资到云南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运回重庆贩卖,张某又邀约徐某、钟某、周某、杨某、岑某等人参与运输毒品。朱某出毒资46万元交予张某于云南购买毒品。后

  •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14日,林某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5月2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林某批准逮捕。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并将本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指控:林某先后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某镇副镇长、重庆市江津区某纪检组组长、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某中心主任期间,受贿金额达50.4万元;其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石某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石某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案情简介2010年2月5日,石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黔江区分局抓捕归案;同年3月3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石某审查批准逮捕。4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黔江区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石某系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变异型黑社会组织成员,于2003年4月8日组织他人至重庆市小南海将李某等人打伤并砍伤王某,2009年实施串通投标,其行为涉

  •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江津区许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重庆江津区许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案情简介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包括许某在内的19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存款等罪名,陆续被重庆市公安局江津区分局抓捕归案。2019年6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江津区分局侦查终结本案,认为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

  •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西双版纳粟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

    黑恶势力案件辩护经验分享——西双版纳粟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案情简介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包括粟某在内的13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陆续被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公安局抓捕归案。2019年2月至3月,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陆续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2019年5月4日,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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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范俊峰院长的公开信

    俊峰院长:  你好!新年伊始,万象更新,首先祝福你及家人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我是一名来自重庆的律师,我叫朱代恒。关于忻华强一案,当前社会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忻华强目前生患重病,生命危在旦夕,贵院却迟迟不采取取保候审,社会舆论矛头都指向了贵院。如果贵院持续的放任下去,始终不做出正面回应,这将会对俊峰院长你本人以及整个包头中院,乃至整个包头市的司法环境造成负面的评价和不良影响。  为此,我仅以

  • 关于包头忻华强取保候审案的思考(一)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一一律师,我们有责任依理依法依规,于情于理于法,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去践行履职。我们要以实际行动,改变中国历史以来、以羁代(待)侦、以羁代(待)审的刑事思维模式,转变他们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某些不正确的看法,特别是歧视观念。    立法的宗旨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人、挽救人。当涉案人犯的人权(生命权、健康权)处于危难时,法律要作出让步,以人权为主。换句话说,“一把

  • 关于包头案忻华强取保候审的思考(二)

    “君子小过,盖白玉之微瑕;小人小善,乃铅刀之一割。铅刀一割,良工之所不重,小善不足以掩众恶也。”毫无疑问,白璧微瑕肯定不是最好,白璧无瑕才是最好。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微瑕”,可能就是决定一名正当其位的个体生命之命运甚至生死的主因;我国刑诉法为了充分保障人权,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制度,但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而使该制度发生了变性。我们切勿小看这些许变化,因为这可能就是捆绑刑辩律师手脚的

  • 关于包头案忻华强取保候审的思考(三)

    一、忻华强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一六条再次重申了上述立法条文。忻华强被医院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不仅身患严重疾病而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是不存在的。二、关于《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中“可以” 的含义及适用

  • 关于包头忻华强取保候审案的思考(四)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人权就是指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性的对待。维护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如今整个国际大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原则。评判一个集体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准就是其是否合乎人权保障的要求。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在不同的程度规定了宪法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作为一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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