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法明律 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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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案忻华强取保候审的思考(二)“君子小过,盖白玉之微瑕;小人小善,乃铅刀之一割。铅刀一割,良工之所不重,小善不足以掩众恶也。”毫无疑问,白璧微瑕肯定不是最好,白璧无瑕才是最好。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微瑕”,可能就是决定一名正当其位的个体生命之命运甚至生死的主因;我国刑诉法为了充分保障人权,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制度,但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而使该制度发生了变性。我们切勿小看这些许变化,因为这可能就是捆绑刑辩律师手脚的那几根最粗的绳索;可能就是羁绊我国刑事司法进一步走向文明的顽石!
无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均蕴涵了两种价值取向:一是打击犯罪以保护公民的安全、社会秩序,简称为“保护功能”;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简称为“保障功能”。两种价值取向自始即隐含着一种互相背离的张力,因此各国法律因为理念的差异而各有侧重。在包括取保候审(或保释)在内的强制措施制度设计上,比较集中地体现了法治理念和价值趋向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勃兴,人权“保障功能”越来越为世人所重视。我国第二次刑诉法大修对人权保障功能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正是顺应了这一历史大潮的方向,值得充分肯定。
取保候审的根本功能在于:其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其二,保障诉讼程序的运作。实施取保候审所附的条件通常要求取保的对象随传随到,按时出庭,这些要求对诉讼 程序运作起到程序性保障功能,保证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取保候审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尽可能地排除取保期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其制度本身即具有降 低社会危害性的功能。取保候审的广泛运作,避免了审前羁押的泛滥,降低了羁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避免了监狱亚文化所造成的交叉感染。从审前程序的角度而言,取保候审避免了羁押所带来的制度风险,如因错捕而引发的国家赔偿等。逮捕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同样能够起到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功能,但通常是在剥夺或极大限制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达到的。而取保候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权利的同时实现程序保障功能,虽然脱保的现象不可避免,但比较审前普遍羁押的沉重代价,取保候审的价值显而易见。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定位反映了其制度功能是在程序保障与人权保障之间优先选择了人权保障功能。 当取保候审的比例较少时,取保候审被视为是一种特权,一种例外,而不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所了解和理解,甚至不为具体实施的司法机关理解;而当取保候审成为一项普适的权利时,将有助于通过制度的实施培养和传播无罪推定的思想。
在这里,我们不妨对照一下美国的“保释”制度: 以美国为代表英美法系强调人权保护,严格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这反映在羁押措施上,就是“宁纵不枉”的保释制度。一旦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警察必须在第一时间宣告“米兰达警告”;如果嫌疑人需要律师辩护,警察与嫌疑人单独接触的时间大概仅有数小时。在此期间,警方要完成诸多技术性工作(如采集指纹)。接下来即是保释程序的启动——警方和辩方在法官面前各自陈述需要羁押或不需要羁押的理由,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由警方举证。如果不需要羁押(绝大多数情况如此),嫌疑人应立即予以保释。换言之,在美国,以保释为常规,以羁押为特例。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目前刑事诉讼案件中仅有5%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这远低于国际平均,或许这当中有我国“特定国情”,但无论如何,这与我们国家当前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国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不免有点拖后腿。
在这里,我们或许可以一同通过对“包头忻华强案”的了解来更加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的取保候审制度。 关于“包头忻华强案”,目前所掌握了解到的有: 一、忻华强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羁押中可能随时猝死。 忻华强2016年8月刑事拘留后在看守所羁押,2016年12月6日送包头市中心医院治疗。几次检查结果血压值均高达230~240毫米汞柱,根据国际医学高血压分期标准,三期高血压24.0—27.9千帕(180--209毫米汞柱)14.7—15.9千帕(110一119毫米汞柱);四期高血压≥28.o千帕(≥210毫米汞柱)≥16.0千帕(≥120毫米汞柱),忻华强已经明显超过最高的四期标准,会导致肾功能不全而发生心力衰竭。另外忻华强有高血压遗传病史,其父亲就是在忻华强这个年龄的时候因为高血压疾病在猝死在上海某医院。 2017年5月17日包头市人民医院对忻华强下达了《病危(重)通知书》。2017年9月12日和12月6日,包头市中心医院二次出具《转院审批表》 ,明确说明:“我院治疗效果差,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2017年10月23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从事法医鉴定工作40余年,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的庄洪胜和副主任法医师胡志强出具了审查意见:“被审查人忻华强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有随时发生猝死的危险,已经不适宜羁押,应及时给予办理保外就医措施。” 对此情况,2017年12月20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90岁的陈光中教授领衔,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教授、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副会长汪建成教授、副会长谢佑平教授等五位刑事诉讼法学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五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一致认为:(一)忻华强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二)应当立即对忻华强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并转院接受有效治疗。 另外根据公安部、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高血压病Ⅲ期”属于必须保外就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执法细则》明文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包头市中院四次拒绝对忻华强取保候审转院治疗的申请,均使用了同一个理由:没有接到看守所要求对忻华强取保候审的材料。 (注:此处具体详细内容请见杨金柱律师2018年2月1日后有关忻华强案的新浪博客文章,在此不过多赘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但在忻华强取保候审案中,审判法官始终以以下两点理由拒绝取保候审:第一,我们没有接到看守所有关取保候审的材料。第二忻华强曾有过妨碍刑事诉讼的情况,被网上追逃。但凡有些许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这两点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应该依法准予取保候审。
结语:中国法治建设还需努力,我们不应该驰于空想,不要笃于虚声,脚踏实地,一点一滴,一步一个脚印的为中国法治建设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推进中国司法建设。在此我不揣浅陋,写下自己的观点,就教于大家,愿意倾听大家的批评,愿与一切关心此事的学者进行探讨。祝大家新年快乐,一切顺利!! |